[服務項目]主題: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運營 ... 發布者: 小小
04/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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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運營
獲得資格認定并已領取營業執照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中介服務業務;跨地區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應當報經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審批,并憑《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和有關的批準文件,向相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設立分支機構,不得以承包或者轉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中介服務業務。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到學校開展自費出國留學咨詢、講座、座談會、介紹會等任何形式的自費出國留學招生活動。
中介服務機構應根據《中國合同法》與其服務對象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協議書入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協議書》的樣本應當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獲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的中介服務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手續;中介服務機構住所、主要工作人員發生變化,應當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同時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或備案。
獲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的中介服務機構與國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簽署的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應當報請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該“確認”為中介服務機構申請發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廣告的必要證明。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有效期截止前3個月內,向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報、審核要求和程序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破產、解散、停業6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終止中介服務申請(應包括處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員列單),并繳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經教育部商公安部核準后,向原辦理企業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并向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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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2-04-06 17: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