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主題: 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青浦 ... 發布者: 青浦保安公司
05/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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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青浦保安公司
普通高等學校,簡稱“普通高校”,是由國家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含自治區、直轄市等)主管的實行高等教育的學校。
其招生方式主要有:青浦物業管理公司指出,各普通高等學校組織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部分省市的普通高等學校春季招生考試、高職院校單獨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考試等。
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青浦保安公司來為大家娓娓道來:
第一部分:
主要分析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確立、類型。高校安全保障義務是以高校為主體的安全保障義務。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美國司法判例認為高校應當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目前,司法判例還在拓展高校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2004年開始施行的我國至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隱含了高校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高校的安全保障義務分為防止大學生遭受高校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防止大學生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高校安全保障義務具有義務范圍的限定性、義務內容的復合性、義務違反責任主要為過錯、主要為積極作為義務、保護的范圍僅限于人身權益五個方面的特征。
第二部分:
論述了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的依據。主要有人權角度的要求、風險控制理論的要求、信賴保護理論的要求、經濟合理性的要求以及社會責任理論的要求。
第三部分:
主要論述了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及主要內容。通過分析,本文認為高校對大學生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是契約義務,而是一種法定義務,同時在法定義務的前提下也并不是一種監護義務。高校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有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和軟件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四部分:
主要論述了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要件及免責事由。經過分析,本文認為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應為過錯責任原則。其責任構成要件為過錯、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免責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以及受害人自身的行為。
第五部分:
主要論述了高校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形態。主要有單獨責任和補充責任。高校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責任基本原則有其獨有的含義和特征。基本原則主要有順序的補充、限制的補充、實體的補充。本文認為在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認定高校的責任,同時要處理好第三人介入并得以確定但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受害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訴訟主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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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8-05-14 16:32:59